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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私人调查《民法典》规定:丈夫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添加时间:2025-04-14   点击:24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在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却与他人结婚或者和他人共同居住,这无疑对另一方精神、心理上造成伤害,也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


同时,公民的人身权、生命权受到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因婚姻的产生或终结而改变。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有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对另一方的身体、心理造成一定伤害的,属于家庭暴力,实施侵害的一方为过错方。


作为夫妻,在缔结婚姻之际,双方互有扶养义务。婚姻中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不履行对应的义务,构成遗弃。例如,在妻子重病时,丈夫不作为,视若无睹,对无法自理的妻子拒绝扶养。需要明确的是,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当中,家暴、遗弃的对象限制为配偶,而非其他家庭成员。如果一方对孩子、老人实行暴力殴打或者存有遗弃行为,配偶不为直接受害的一方时,无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


在存有以上情形,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过错时,因此而导致离婚,婚姻法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仍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离婚发生;第二是离婚发生的原因是因过错行为;第三是请求人为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法院不支持其诉求。



案情简介


赵女士和陈先生于2007年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生下大女儿小乐。为了赚取更多钱财,赵女士和陈先生奔赴北京某医院务工,后为女儿上学,赵女士回到家乡工作,陈先生继续留在北京。


2020年,两人的小女儿小双出生。赵女士发觉陈先生对家庭态度发生变化,夫妻两人产生争执,感情出现裂隙。赵女士积郁成疾,经检查,身体患上癌症,术后病情缓解,需长期服药维持身体健康。


同年5月,赵女士发现陈先生多次向第三者转账,累计27万元,并备注“爱你媳妇”“1314”等字样。赵女士多次想和陈先生沟通,但对方始终保持回避态度。


确定无法挽回后,赵女士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两个女儿,陈先生每月支付5千元抚养费。同时,陈先生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50万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50万元。



陈先生认为赵女士性格强势,自己长期处于妻子及其娘家的高压下,心理压力大。他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同时其认为自己每月将钱交由赵女士管理,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也不存在和他人同居的情形,无需给予赵女士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本案中,陈先生和赵女士缔结婚姻,应当遵守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其在手机向第三者多次转账,并备注“媳妇”“520”“1314”等,足以引起赵女士的怀疑,且陈先生并对转账做出合理解释,应认定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


赵女士自身无过错情形,陈先生违反忠诚义务,对赵女士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两人都同意离婚,符合“离婚发生”的构成要件,此时,双方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是配偶一方,也即是陈先生本身存在的重大过错行为,作为无过错一方,赵女士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因陈先生长期留在北京工作,而赵女士为女儿上学回到家乡,两人的大女儿小乐常年跟随母亲生活在一起,熟悉周围的人文、环境,明确表示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同时,小女儿尚且年幼,由母亲直接抚养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