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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双方在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完全承担抚养费,但是事后反悔能起诉另一方共同承担抚养费吗?
添加时间:2025-03-24 点击:49

离婚协议中经常会出现以下条款:
“男方自愿单独承担孩子的所有抚养费,女方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实话说这种条款香律也拟过,而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男女双方当事人都会有以上条款内容的需求。
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愿意承担孩子所有抚养费的一方能否反悔起诉要求另外一方共同承担抚养费?
香律认为原则上不行,例外是可以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以及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从上述两条规定可明确两点。
第一点,抚养费可以约定由一方全部负担而另外一方不用承担,这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条款。
第二点,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条款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内容,也即,必要时孩子可以跳出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的内容向父母一方起诉要求。
分享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是对于题问情形是持相反的判决。
“原告父母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承担达成一致,婚生子戚某1由原告之父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被告既然签署了离婚协议,并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及收入情况选择了抚养子女的要求,就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