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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调查取证;离婚后,彩礼该不该返还?
添加时间:2025-06-10   点击:15

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通常已经有较为明确的婚期。认定彩礼时,除金钱外,实物也包括在内。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已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彩礼数额、双方过错、双方经济状况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婚约财产纠纷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不局限于婚约当事人,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实际给付、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