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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私家调查;离婚时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25-03-25 点击:55

“隐名股东是指对公司实际出资、享有投资权益,但未在工商登记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人。当隐名股东离婚时,配偶一方想分得股权权益,最重要的是证明股权代持关系存在。隐名股东的配偶可从以下方面搜集证据:
一、股权代持事实。与名义股东、其他股东沟通了解情况,想办法获取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是证明隐名股东存在股权代持事实最直接、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代持协议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代持协议有效。
二、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调取隐名股东银行流水,如有备注“股权投资款”、“出资款”等内容的银行流水等可证明隐名股东的出资事实。
三、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调取企业工商档案和公司内部相关档案,查询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比如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参加股东会议、直接或间接参与表决、参与分红等。
四、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支付报酬。如有隐名股东向名义股东的转账,核实是否为隐名股东向名义股东支付的代持报酬。
股权代持关系确认后,隐名股东的配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主张股权权益的路径有二:一是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可成为公司股东;二是如果未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可主张分割股权的财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