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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调查取证;婚前丈夫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贷款债务债务可以归丈夫一人承担吗?
添加时间:2025-03-25   点击:60

婚前买房或者婚后买房,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如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那另一方还需要还房贷吗?房产已经分割完毕,是否还有偿还义务?


一、婚前贷款买房情形

(1)结婚前买房,支付了首付款,房产登记在购房的人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离婚了约定房产归购房人所有

这种情形下,离婚了尚未归还的房贷属于购房人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房贷。



(2)结婚前买房,支付了首付款,房产登记在购房的人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离婚时对房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

这种情形下,法院判决房产归购房人,尚未归还的房贷是购房人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房贷。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后贷款买房情形



结婚后夫妻使用共同财产买房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不管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两人名下),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不管房产是否已经办理过户手续



这种情形下,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内部约定,只对夫妻双方产生效力,无法对抗债权人(一般是银行),债权人可以向离婚的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而按照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一方偿还贷款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但相应的追偿成本和风险需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还房贷的救济手段



(1)离婚时男女双方协商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同步调整共同财产的分配机制



(2)离婚时联系银行签订《贷款主体变更协议》(以银行实际出具的协议名称为准,是三方协议,即离婚的男方、女方及银行),明确由房产所有方单独承担房贷并单独偿还。



(3)离婚协议中一定要明确约定房贷逾期情形下的追偿责任,如XX方未能按时偿还房贷,导致XXX方被列为共同被告且要求共同偿还房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的XXX方承担。本协议所称的损失,包括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等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



(4) 即便偿还了房贷,也要收集整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向另一方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