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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三调查: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愿意当小三?
添加时间:2024-04-11   点击:5

1、很多人当小三,其实当初并不知情。

客观上来说,我国民政局婚姻登记这一块,全国尚未联网。还有全国法院系统的离婚,也未与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并网。此外。还有在国外结婚的人,在国内也未登记。等等。
总之,男女朋友谈恋爱,很难查明另一方是否单身。只要户口簿上未登记为“已婚”,民政局一般都会给办理结婚登记。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社会很乱,谈恋爱的双方很难知根知底。有些人善于包装欺骗,谎称自己“离婚”或“未婚”,另一方根本查不出来。结果双方谈着谈着,情投意合,就“被小三”了。
2、为了追求金钱,情愿当小三。
其实,单纯为了金钱当小三的人并不多。这其中,参杂了不少谎言或期待。如男方许诺女方自己正在办离婚,或马上办离婚,结果一个承诺等了好几年都为兑现。
在恋爱期间,一方许下的承诺到底是爱情,还是谎言?一般都是通过时间来验证。如果等得起,慢慢就会有答案;如果等不起,便只能悄悄离开了。
在此期间,如果被原配发现,自然成了人人喊诛的小三。
3、为了爱情。
爱情是没有界限,因为能找到一个相爱的人实在太难了,所以即便一方是“已婚”,另一方仍不愿放手。
作者曾经有一个观点:没有一对合法夫妻是最完美的搭配
我们算算一个人从情窦初开到结婚可能遇到的异性数量便可得知。小学时应该不算,情窦未开。初中一个班按50人计,异性25个。就算参加课外活动、培训班等,再增加75个。也就是说初中身边路过的异性合计100个。高中类似,也100个。大学200个,够多了吧。大学毕业一般22岁,到30期间,即便频繁更换工作遇到的异性同事应该也不太可能超过100个。相亲看10个应该就够了,我们也算100个。算算是不是觉得挺可怜,一个人到30岁可供选择的配偶也仅仅是600选一。而选择的这一个也不见得是这600个里面最适合你的。因为有不好意思表达错过的,有对方另选他人的,有因时间错位耽误的,等等。一个人如果到了三十岁还没找的,等待挑选的可能不多了,随便选一个将就一下可能是常有的心态。如果从全中国,甚至全世界同时存在上亿个异性来看,想觅到绝对般配的配偶实在太难,也几乎不可能,或许你的好对象现在正在非洲,或许还没有出生。
4、小三的出现,大多源于祸起萧墙。
夫妻离婚,小三是外因,而内因就是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外因只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变化的根本。如果夫妻感情固若金汤,哪有小三可乘之机?婚姻是绝对的缘分,每对婚姻都是存在天然的缺陷。想让自己的婚姻幸福,必须双方共同努力的经营,努力去克服这个缺陷,方得圆满!
常有客户咨询离婚事宜说,现在找到了真爱,所以要离婚。作者经常只是一笑置之,因为这世上根本没有“真爱”,所谓的“真爱”都是相对的,都是有时间限制的。今天的“真爱”是真的,明天的“不爱”可能也是真的。与其在人生中不断努力去发现“真爱”,不断的离婚、结婚,还不如断了这个想法,去努力经营现有的婚姻!
鉴于此,夫妻相处应彼此珍惜。如果一方出去找了小三,原配首先要审视自己的婚姻到底哪里出现了问题,弥补这些问题,我相信大多小三是抢不走你的男人的。如果此时原配怒发冲冠杀向小三,你的婚姻可能就更危险了。原配其实应该静下来想一想,你的男人并未只靠屁股决定脑袋的生物,那他为什么结婚那么多年了,甚至孩子也很大了,最后却毅然决然地跟着小三走了?这定然是祸起萧墙,内因出现了问题。
作者这么多年手头接过不少因小三而离婚的案件,有的男人甚至相当有身份有地位,有的曾积累大量的财富,但还是出轨了,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总是不能相互匹配。为此,一个婚姻家庭的幸福,配偶不能只看到家庭积累的财富。钱多了,自然要追求更高的精神满足,也是越要提高警惕的时候。

老公和小三同居了,

能否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

如果婚姻发生不幸,老公和小三同居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追究小三的责任:

1、配偶无偿赠与小三大额财产,可以起诉小三赠与无效,予以追回;
2、如果小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则为重婚罪的共犯。重婚罪是故意犯罪,如果小三是受到欺骗或隐瞒,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
何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出轨”并等于“同居”。为此,简单的出轨行为如果尚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原配很难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赔偿。
要证明男方又与他人同居。这个证明起来就稍微困难,因为同居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又因同居涉及个人隐私,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所以,即便当事人配偶存在非法同居的情况,一般也不会当众宣扬,知情者聊聊,加上我国法律又缺乏调查取证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欲证明一方具有非法同居的行为困难非常大。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及早委托律师协
上海法院的一则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丈夫出轨资助“小三”买房,妻子手握转账凭证向“小三”讨回夫妻共同财产,获得上海浦东法院判决支持。然而,“小三”并不履行法院判决,其父亲还擅自撕毁封条,入住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被执行法官处以司法拘留15天。
王某是上海一家外贸公司的经理,原本家庭和睦。2012年,长相甜美,工作干练的年轻留法海归曹小姐被招进公司。王某对曹小姐一见钟情,没过多久便向曹小姐表达爱意。一开始,曹小姐知道王某已有家室,对其敬而远之,但还是没有抵挡住王某猛烈的爱情攻势,最终以身相许,还生了个女儿。王某对曹小姐也是关爱有加,不仅安排曹小姐到香港生育,还私下往曹小姐卡里打了近250万,为其在上海浦东买了房子,以安置母女俩。私赠巨款引原配诉讼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王某出轨的事情还是被妻子吴女士发现了。吴女士火冒三丈,以丈夫私赠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曹小姐和丈夫吴某一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赠予无效,返还巨款。法庭上,吴女士提供了丈夫转账给曹小姐的有关银行凭证。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王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原告吴女士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赠与被告曹小姐人民币近250万元的行为无效。

配偶和小三开房,

要不要带人去抓奸配偶和小三开房,要不要带人去抓奸?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你是不想离婚的——
如果你的本意是不想离婚,作者一般都会拒绝我客户去现场抓奸。因为这样做的后果是:
1、夫妻矛盾瞬间恶化,容易遭受男方的打击报复,甚至肢体冲突;
2、不利于今后共同抚育孩子;
3、过错方尊严受损,可能会破罐子破摔,主动提出离婚,有违你不想离婚的初衷。其结果可能是小三希望看到的,你把配偶推到了小三一方。
现场抓奸,有什么好处呢?如果你不想离婚,好像也没什么好处,至多是出了一口恶气而已。算来算去,好像不管怎么算,这样做的后果都不划算,得小于失。既然如此,干嘛不理性一点呢?
第二种情况:如果你想离婚——

如果你想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证据最重要。如果能搜集到一方婚姻过错的证据,无论是对庭审还是离婚谈判,都很有价值。但要不要现场抓奸,还是要细细琢磨,方能定夺。

1、在有小孩的离婚案子里,我们一般不建议客户去抓。因为一旦撕破脸,矛盾陡然激化,势必影响将来共同抚育孩子,离婚时也要为孩子的父亲留下一点尊严;

2、对于没有小孩、且夫妻共同财产较多的案子里,能搜集到对方出轨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是最好的。但应避免侵犯他人人身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无过错方能搜集到对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法院第一次起诉就直接判决离婚,且可以要求离婚过错赔偿,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多分。但“同居”不是带人能“抓”到的,因为同居是持续的、稳定的与他人共同生活,你“抓”同居时最多抓的只是他的一次出轨行为而已。

作者提醒,搜集一方和小三出轨的证据时,一定要注意:

1,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尽量不要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否则冒着极大风险取得的证据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大量付出化为徒劳。

2,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财产金额不大,是完全没有必要花太大功夫调查取证的,因为对你权利的保护没有太大的法律意义。

3,对于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因为激愤将之公诸于众。因为,公诸于众的结果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出现意外;更重要的是,公诸于众也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