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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婚外情调查取证;法律与婚外性行为的关系
添加时间:2024-11-29   点击:64

法律与婚外性行为的关系

在谈过三种不同的出轨情况以及三种处置办法之后,再说说法律与婚外性行为的关系。


关于出轨的处理方法,一直以来都有不少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究竟要不要用法律惩罚婚外性行为。


我记得在 2000 年,由于当时婚外恋出轨的现象大量增加,有一些人主张在修改《婚姻法》的时候恢复通奸法。其中一个专家稿主张在《婚姻法》中增加一条: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如果一方违背了忠诚义务,另一方有权诉诸司法解决。


这个司法解决是什么意思呢?说白了就是让警察来抓奸。


这个提法一提出,立即引起巨大争议,当时人大法工委跟社会学界征求意见,我们全都表达了这个态度,就是绝对不能恢复通奸法。


这种想法非常不妥,原因有以下三点:


首先,这是一个涉及结婚人口 40%(婚外性行为比例)左右的行为,如果要求警察来介入,那么警力是明显不足的。如果设立了这样的法律,实际上又执行不了,或者只惩罚到少数没有逃脱的人,而让多数犯法的人逍遥法外,将会极大地伤害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个原因是,对于婚外性行为可以有两种立法态度,


有一种是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有一个好的结果,比如很多西方国家设立了家庭伴侣关系法,用比较松散的伴侣关系来取代严格的夫妻关系,用这种做法来保护那些不想进入严格的一对一关系的人;


另一种立法的态度,是从道德角度出发进行审判,主要目的是严厉地惩罚和打击出轨的一方。通奸法实际上是一个非常落后的东西,就像一些阿拉伯国家实行的石头刑,把那些通奸的妇女搁在街角让路人用石头打死她们,这是野蛮时代的产物。


我认为道德审判的角度是不可取的,因为道德情绪会过于蛊惑人心,有可能令事态失控,最后变成非理性的宗教审判。


我的第三点考虑是,用国家权力来规范私人生活,真的合适吗?


福柯说过,性是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够控制的资源。如果人们把处置婚外性关系的权力交给国家,无疑是缩小了我们每一个人自由生活的空间。



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 · 贝克尔

有位得过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叫作加里 · 贝克尔(Gary Becker), 他曾经有一个说法:婚姻的契约可以是个性化的,每一对伴侣都可以根据他们自己对婚姻价值的理解,来规定彼此之间的承诺。所以说婚姻中的承诺不必那么死板,千篇一律。


我希望所有的人都争做那 60% 忠实于婚姻的人,保持精神肉体的双忠诚。但在维系婚姻关系时,不要一味地紧盯,以为要终身厮守就千万得看好另一个人。


其实可以去认真思考一下,你们两个人最根本的承诺、最根本的愿望是什么,如果是生活上的相互扶持,你们就互相照顾;如果是浪漫的感觉,你们就互相爱恋。如果能够满足这个根本的需要,相互的忠诚也会比较容易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