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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婚姻调查取证:小三取得的钱财未支付法律上不构成善意取得
添加时间:2024-01-16   点击:49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的,一般认定无效。这就为妻子们向“小三”索要丈夫赠与的财产提供了武器。反观“小三”们,虽然获得了情人的赠与,但由于赠与的内容和目的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公共秩序,且侵犯了情人配偶的财产权而面临返还一半甚至全部返还的问题。有人认为,丈夫将家庭共同财产赠与情人,虽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接受财产的人一定要将财产返还,因为接受财产的一方有可能属于善意取得,不用返还,而是由丈夫向妻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取得人必须出于善意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从这两点来看就不适用婚外情这种畸形关系。夏小姐明知王先生有配偶还与之保持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并据此受赠,主观上不构成法律意义的“善意”,且取得豪车与20余万元现金并没有支付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对价。当然,夏小姐在与王先生保持婚外情关系期间,付出了感情和青春岁月,但由于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并不属于合同法的对价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