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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调查取证;认定以夫妻关系同居的标准是啥
添加时间:2026-01-08   点击:19

一、认定以夫妻关系同居的标准是啥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以夫妻关系同居通常参考以下标准:


1.对外关系:双方在社会交往中以夫妻名义相称,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比如在日常生活的介绍、社区登记等场景,彼此介绍为夫妻,邻居、朋友也都这样认知。


2.共同生活: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如共同购置生活用品、共同抚养子女(若有)等。


3.经济混同:双方经济上相互依赖、共享,收入共同管理、使用,财产难以区分彼此。


4.时间因素:一般要求持续同居一定时间,虽无明确法律规定时长,但应是较为长期、稳定的状态。


需注意,不同案件会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以夫妻关系同居。


二、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般自行解除即可。但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时,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若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产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财产,根据出资等情况合理分割。对于子女抚养,不满两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1.按份共有为原则:同居关系不属家庭关系,共有人对财产无明确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视为按份共有(《民法典》第308条)。份额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出资额;无法确定出资额则等额享有(《民法典》第309条)。


2.个人财产归个人: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3.共同财产分割规则:


共同出资购置的不动产/动产:按出资比例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但一方出资的,需举证是否为赠与或借贷。


共同经营所得:按约定分配,无约定依出资或贡献大小确定份额。


4.债务处理: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如共同购房贷款)按份承担;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清偿。


建议:分割时需提供出资证明、转账记录、书面协议等证据;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裁判。